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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海南省独立储能结算机制首次明确

来源:视知产研院   时间:2023-08-09 11:44:41

6月1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办法》首次将将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储热等新型储能纳入适用主体范围,明确了独立新型储能参照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执行。

昨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视知产研院梳理发现,和办法相比,本次《实施细则》对独立新型储能的诸多细节做了进一步细化。

做好与电力市场交易衔接


(资料图片)

在电能量市场方面,电网企业收到并网主体报送的进入商业运营告知函并确认相关内容及材料完整后,告知相关电力交易机构和并网主体。发电机组和独立储能按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规定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

在辅助服务方面,独立新型储能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之日起,可作为有偿辅助服务提供方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细化了调试电量电费结算

《办法》规定,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实施细则》根据发电机组及新型储能是否参与所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明确了不同情形下调试电量电费结算机制。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新型储能已参与所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所在省(区)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

发电机组所对应的电源类型或新型储能未参与所在省(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所在省(区)同类型机组商运期上网批复电价或当月上网电量结算均价进行结算。

细化了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机制

对于辅助服务费用的分摊,《办法》规定: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分摊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实施细则》规定,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1.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2.第二阶段。起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日之后3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阶段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第三阶段。

3.第三阶段。起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1.第一阶段。按2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2.第二阶段。暂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本阶段不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摊辅助服务费用的1倍追缴结算。

3.第三阶段。按2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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